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有效实施
为推动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进一步贯彻实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日前,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该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将报告及审议意见转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以做好监督“后半篇”文章。
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于2022年5月起施行。2023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先开展对条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今年则对条例(人才、文化和生态振兴部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执法检查显示,条例在全区得到积极有效实施。我区建立健全乡村人才支撑体系,扎实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乡村人才、文化和生态振兴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但执法检查也发现,我区乡村人才现状还难以完全满足乡村全面振兴的需要,人才总量不够足、质量不够高,引人难、留人难问题依然突出。此外,乡风文明建设有待进一步深化,生态宜居建设尚有薄弱环节,农村人居环境还需下大力气整治等。
根据以上方面问题,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农业农村应用型、专业型人才供给;深入开展移风易俗,强化基层群众自治;深入实施国土综合整治,持续推进农村生态保护修复等9条建议。
下一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将持续聚焦乡村全面振兴,持续抓好检查条例相关内容实施情况审议意见的跟踪监督,切实推动相关问题解决,以扎扎实实的执法检查实效推动绘就广西乡村全面振兴壮美画卷。